• 闫庆莉 律师
  • 执业年限:11年
    天津-天津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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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图说《民法典》系列——婚姻家庭篇

每日一图说《民法典》系列——婚姻家庭篇
闫庆莉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债共签”,既可防止“假离婚真逃债”,也可避免夫妻一方在外与他人恶意串通恶意举债或违法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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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2: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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